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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男子恐创下醉驾酒精含量最高记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9-29 12:34:09  点击数:

本网讯:屈伟林

2017年8月9日19时许,泌阳县公安局泌水派出所民警在出警途中,查获一名酒后驾驶男子,测出酒精含量高达468.77mg/100ml,这是醉驾入刑后,泌阳县查处到的醉驾最高值。

8月9日19时,泌水派出所民警的民警在出警途中,行至泌羊路袁庄卡口时,发现一名男子爬在一辆三轮摩托车的的车把上,三轮车停在路边,由于该路段车流量大,民警于是停车上前查看。谁知民警刚走到三轮车旁就闻到很大的酒气,驾驶三轮车的男子怎么也叫不醒,随即民警将该男子搀扶到警车上醒酒。经民警询问,该男子明显呈醉酒状态,无法清楚表达,于是将该男子移送县交警大队处理。在交警大队经酒精检测仪呼气检测,经初测驾驶员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440mg/100ml,超出醉驾判定标准5倍多。民警立即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及醒酒。检测结果报告显示,当事人检出乙醇含量为468.7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民警初审,乔某某称,自己中午在县城一家包子店吃的包子,后来想喝酒了,自己一个人喝了一瓶老村长、两瓶二锅头(225ml装),喝完酒准备驾驶三轮车回家,在走到泌羊路袁庄卡口时,酒劲上来了走不成了,于是就停在路边睡起觉了。目前,乔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按程序办理中。

国庆中秋假期即将来临,节日期间亲朋聚会、婚礼庆典增多,酒后驾驶安全风险加大。酒精会导致人的视线模糊、判断失准、运动机能下降、反应迟钝。交警提示,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您酒后莫开车,开车莫饮酒。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酒驾的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构成酒驾的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驾驶员每百毫升血液中: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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