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人民法院张艳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让郑州市所有企业家诚惶诚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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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王喜菊,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01196308070941。电话13607652679。
2013年4月24日,杨三毛、杨君峰、王喜菊三人将持有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冉超等人,进行了工商变更。公司价值几千万的资产和相关合同和法律文书同部移交。冉超接手三农公司后,2013年8月2和2013年9月27号进行两次增资,会计事务所对每次增资后的整个公司注册资本金验资出具报告。
郑州阮征实业有限公司以极低价格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了资产包,2014年11月三农公司为他人担保向银行借款成为不良贷款,是不良资产包中的其中一笔。
阮征公司仅凭2005年9月份(至今长达近20年)三农公司向安德公司支付装修款银行流水作为理由起诉杨三毛三人“抽逃资金”,金水区法院受理上诉后,在媒体监督下,金水法院法官多次程序违法。张艳法官违背《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和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进行举证”原则,故意袒护阮征公司,不让针对主张“抽逃资金法律关系和事实”进行举证,却吹毛求疵的让杨三毛等人针对客观上不存在“抽逃资金”的事实举证。2005年9月8日14点左右,在五分钟内三农公司分三次转账给河南安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计620万元装修款,其中有一笔为500万元,另两笔为100万元和20万元,张艳睁眼说瞎话认定转账500万元,安德公司收到620万元没有转给杨三毛等人,张艳却以“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为理由,认定王喜菊等三人抽逃资金500万元成立,判决还款。
张艳判决告诉大家,以后公司每一笔正常转账业务支出,都有可能被法院判决为“抽逃资金”。让郑州市所有企业家诚惶诚恐。恳请领导监督,追究金水法院张艳责任,还郑州营商环境一片净土。
反映人:王喜菊
2022年8月13日
1.法院裁定被告是河南宇来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冉超等人,而非杨君峰、杨三毛和王喜菊三人,且裁定的复议期从2022年2月28日开始10天内,即3月8日到期,但郑州市阮征实业有限公司却在2022年3月3日向不相关、未涉案的杨君峰、杨三毛和王喜菊三人提起诉讼,此时裁定尚未生效,阮征公司尚未被依法变更为申请执行人。这是多么地离奇和荒唐啊!
2.杨君峰、杨三毛和王喜菊是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的原股东,2013年5月8日三人将所持100%的股权转让给冉超等人并进行了工商变更,三农公司为宇来丰公司在郑州银行贷款300万元提供担保发生在2014年11月份,此时杨君峰、杨三毛和王喜菊已经不是三农公司的股东,阮征公司起诉不相关的三人是何居心、有何阴谋?
3. 郑州市阮征实业有限公司以1折左右的低价从河南资产管理公司购买了资产包(本案的债权是资产包中的其中一笔),从而取得了郑州银行商鼎路支行对河南宇来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00万元的债权,仅凭三农公司正常业务往来的一笔转账记录就恶意揣测并起诉公司原股东杨君峰、杨三毛和王喜菊三人抽逃出资,既无事实基础又无法律依据,实为歪曲事实、虚假诉讼,这样的诬告敲诈行为竟然能够立案并屡次得到法院和法官的公然袒护,背后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黑幕和交易?
4. 早在案件审理之前,就传闻阮征公司对本案志在必得,要不惜代价、穷尽手段,与司法系统有关人员内外呼应,枉顾事实与法律也必须胜诉,为资产包中的其他案件做模板,这是一条被幕后黑手操控的完整的利益链,链条上到底有哪些人、有多少利益,让他们可以如此铤而走险、不择手段、践踏法律?
5.郑州市阮征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状中的被告为杨君峰、杨三毛和王喜菊三人,但从立案到冻结财产,金水区人民法院从未向杨君峰和王喜菊二人送达任何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冻结财产裁定书》等,在第二被告杨三毛多次质疑、投诉金水区人民法院程序违法的情况下,金水区人民法院依然定于2022年4月7日、5月11日开庭,依然在未送达《冻结财产裁定书》的情况下冻结了杨君峰和王喜菊二人名下财产,屡次践踏法律尊严,将违法进行到底,这样反常的知法犯法行为背后是否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6. 郑州市阮征实业有限公司向杨君峰、杨三毛和王喜菊三人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22年3月3日,但调查杨君峰、杨三毛和王喜菊三人银行账户的时间为2022年1月12日,是谁这么未卜先知,离奇地提前为阮征公司签发了调查令让其调查尚未涉案的合法公民?很明显是有人内外勾结、故意设局把杨君峰、杨三毛和王喜菊三人推进他们挖好的坑里。
7. 金水区人民法院向第二被告杨三毛送达的起诉状中,阮征公司请求杨君峰、杨三毛和王喜菊三人承担连带偿还债务的数额为329万元,4月7日庭审时仍是此数额,但奇葩的是,4月26日杨三毛收到金水区法院送达的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追偿金额变更为502万元,申请书的日期竟然穿越到了2022年3月31日,是谁炮制了这样的“人间奇迹”?
8. 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阮征公司举证,但法官张艳违背《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和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进行举证”原则,故意袒护阮征公司,不让针对主张“抽逃资金法律关系和事实”进行举证,却吹毛求疵的让杨君峰、杨三毛、王喜菊三人针对客观上不存在“抽逃资金”的事实举证,这是典型的颠倒黑白。2013年4月24日,杨君峰、杨三毛、王喜菊三人将持有的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冉超等人,进行了工商变更。公司价值几千万的资产和相关合同和法律文书同部进行了移交。冉超接手三农公司后,2013年8月2和2013年9月27号进行两次增资,会计事务所对每次增资后的整个公司注册资本金验资出具报告。本案涉及的装修合同是三农公司与安德公司签订的,持有人和保管人是三农公司,杨君峰、杨三毛、王喜菊三人不是装修合同的持有人和保管人,客观上无法举证,法律上没有举证责任。法官张艳这种明显违反常规的举动目的何在?
9.郑州市阮征实业有限公司仅凭2005年9月份(至今长达近20年)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向安德公司支付装修款的银行流水作为理由起诉王喜菊三人“抽逃资金”。2005年9月8日14点左右,三农公司银行账户在五分钟内分三次转账给河南安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计620万元装修款,其中有一笔为500万元,另两笔为100万元和20万元,法官张艳却睁眼说瞎话认定转账500万元。有合理的理由说明三农公司转账给安德公司620万元是归还安德公司垫付的装修款,属于公司往来业务正常支出而非抽逃资金,如果是抽逃资金没必要转账620万元,500万元足够了。阮征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安德公司将所谓500万元转账给杨君峰、杨三毛、王喜菊三人进行抽回,说明三人不存在所谓“出资抽回”的行为,安德公司收到620万元没有转给杨三毛等人,法官张艳却以“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为理由,认定杨三毛等三人抽逃资金500万元成立,判决还款。张艳判决告诉大家,以后公司每一笔正常转账业务支出,都有可能被法院判决为“抽逃资金”。试问今后企业还敢进行正常经营的资金往来吗?
10.法院追加了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由于三农公司未参加庭审属于缺席,三农公司也未将保存证据提交法院,为此造成的风险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阮征公司承担。法官认为由杨君峰、杨三毛、王喜菊三人举证属于分配举证责任不当。这么明显的不当行为有何动机?
11.本案从立案开始,金水区人民法院就屡次出现程序违法行为,当事人多次质疑、投诉,几家媒体也关注和报道了法官行为失当、知法犯法的事实,向金水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质询函,并一直跟踪和监督着案件的进展情况,金水区人民法院迫于舆论压力更换了法官重新审理本案,我们以为,在几家媒体全程关注和监督下,出于审慎、公平原则,法院和法官一定会知错就改,对此案高度重视,慎重对待,一定会组成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认真研究、反复推敲,做出严谨公正的判决,然而,张艳法官却独立审判了此案,显而易见是为了更容易操纵案件、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果然,开庭后仅3天,金水区人民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仓促做出了枉法裁判,这是完全无视法律、无视媒体的存在,一条道走到黑,本应作为公平正义代表和化身的法院和法官,还是人民的法院、人民的法官吗?还能为人民服务、取信于民吗?
我们一定会秉持媒体人的初心和良知对本案追踪到底,深挖到底,还法律以清白,还人民以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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